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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某盗窃案,缓刑辩护获成功!

    陈某某盗窃案,缓刑辩护成功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1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送餐至义乌市江东街道某小区时,趁被害人李某不注意之际,窃得其价值人民币4500元的白色IPHONE手机一只,后逃离现场。

    杨国良律师作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本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告人陈柏新归案后能积极配合、主动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没有任何隐瞒。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第二、被告人陈柏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一、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第三、被告人陈柏新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前一直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此次因一时起贪心导致犯罪。第四、被告人陈柏新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之前辩护人在和被告人会见时,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也是非常后悔。第五、本案赃物已返还被害人,未造成不可挽回的危害后果。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柏新是初犯偶犯,犯罪时未满十八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未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且取保候审期间能遵守规定,足以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社会危害性小,重新回归社会不致以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请求合议庭能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经过多方努力,本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庭全部采纳。

    2013年4月16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金义刑初字第9 4 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成立,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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