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MSN、QQ网上聊天记录等,能否作为婚外情的证据使用
问:女方最近怀疑男方有婚外情嫌疑,并收集到相关的一系列证据,包括手机短信、MSN、QQ网上聊天记录等,现表示希望与丈夫离婚,向律师询问这些材料能否作为婚外情的证据使用?
义乌律师解答:
对于手机短信证明效力的认定:
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由于手机与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等诸多特征,故手机短信在符合下列情况时,还是有可能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
1、将手机短信内容固定,请公证处的人员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
2、提起诉讼后,将公证文书或将固定的手机短信证据交给法院,或由法官对手机内容进行检验,并当场制作笔录。
对于MSN、QQ聊天记录证明效力的认定:
因MSN、QQ聊天记录一般不能在开庭时直接网上演示,只能打印提交,并且具有代号名称的主体不确定性,因此,一般很难在法庭上得到法院的认定。但是,如果聊天记录经过公证,确定其网上信息的真实性,在确定发言主体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