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550元∕年,132.38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552元∕年,55.75元∕日。
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
2、误工费: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不能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按94.66元∕日,农村居民按55.75元∕日计算。
3、护理费:按100元∕天计算,不分城镇、农村。需长期护理的,根据司法鉴定确定的护理依赖程度,按100元∕天计算,1级护理为50%,2级护理为40%,3级护理为30%,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4、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1545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10208元∕年。
全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50813元∕年,4234.42元∕月。
5、被扶养人生活费:男60岁、女55周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按20年,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仍无劳动能力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
6、丧葬费:25407元∕人。 ( 50813元/年∕2 =25407元 )
7、住院伙食补助费:金华地区医院30元∕日;省内金华地区以外医院40元∕日;省外医院50元∕日。
8、交通费:市内20元∕日或凭据(首、末次可凭据、据实),市外据实、凭据。
9、住宿费:金华地区以内120元∕日,省内150元∕日,省外200元∕日。需凭据。
10、营养费:最高87元∕日,中间值65.25元∕日,最低值43.50元∕日。
11、精神损害抚慰金:10级伤残3000—5000元,每增加1个伤残等级加3000—5000元。1级伤残或死亡30000---50000元。不构成伤残的,5000元以下(不含本数)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