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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请律师请与律所签订合同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乙方)

    甲方因与一案,特委托乙方及其律师代理法律事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杨国良律师为甲方执行案件的代理人。

    2.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陈述案件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证据应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如有甲方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或利用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进行违法活动等情形的,乙方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3.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履行律师的职责,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 根据律师业务收费标准,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费元。甲方应及时支付代理费,甲方未及时支付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停止代理工作,终止合同。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5. 乙方为本案调查、出庭所需差旅费,应由甲方负担。甲方向乙方支付差旅费/元或实报实销。

    6. 乙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应全部退还甲方;甲方无故终止合同,代理费及差旅等费用不予退还;因非乙方过错或因甲方自身原因致使所委托事项无法继续办理而导致解除/撤销本合同的,乙方退还甲方50%的代理费。

    7.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执行和解、撤诉及调查结案)。

    8. 其他未尽事项可参照浙江省司法厅监制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书》中的相关条款处理。

    9.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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