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能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小组可以经营、管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发包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规定,村民小组可以作为农业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实践中,村民小组对于村民委员会来讲也是相对独立的。因此,村民小组如果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相对独立的财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关于村民小组如何行使诉讼权利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诉讼权利如何行使的复函》([2006]民立他字第23号)有指导性意见,即村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主要负责人提起。小组长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和行使诉讼权利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履行民主议定程序。如果村民小组没有公章,可以由小组长署名的方式行使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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