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13年度
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律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举办2013年度律师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
二、培训时间、内容、课时、地点:
(一)本次培训分集中面授和分组讨论形式进行。
(二)集中面授安排如下:
时间 | 授课内容 | 授课人 | 主持人 |
11月16日上午8:30-11:30 | 电子商务创新与发展 |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电子服务与现代物流研究中心主任琚春华 | 陈洵熙 |
11月16日下午 13:30-16:30 | 刑法里的民事现象及评价 |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于世忠 | 骆兴洪 |
11月17日上午8:30-11:30 | 民商事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解析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应秀良 | 朱淑才 |
11月18日全天 | 对照《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本所全体律师开展自查互评活动 | 各事务所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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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全天 | 讨论新刑诉法修改相关问题 | 各事务所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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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0日全天 | 讨论民诉法修改相关问题 | 各事务所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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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地点:市委党校报告厅
(四)分组讨论以所为单位进行,时间应保证三天。
三、培训纪律:
(一)各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组织好本所人员准时到课,不得缺席、迟到和早退,对于本次培训的到课情况和培训纪律市律协将视情作出通报。要求提前半小时报到。
(二)“2013年度律师继续教育到课凭证”是本次培训到课的重要书面凭证,此次共三份,分别在培训现场进行发放。因迟到或早退而在规定时段内(发放时间为课前半小时)未领到到课凭证的,视为未到课,不予补发。
(三)因参训人员较多请务必遵守课堂纪律,保持课堂安静,手机关机或改为振动方式。
(四)参训人员确有急事无法参加继续教育的,必须在提前1天向律管科提交请假的书面申请报告并附相关原始凭证,经核实并同意后方可。培训现场不受理书面请假的申请报告。对获准请假的人员协会另行安排时间补课。
四、其它事项:
(一)每位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及时将在听课中领取的三份到课凭证粘贴到《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中的指定位置,用于年度考核和备查。在下年度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考核时必须提交《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
(二)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活动的情况是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必备内容。未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的律师,将根据《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规定,如执业律师因无法提供“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及完成规定培训的证明”将不受理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申报手续。实习律师取得的培训到课凭证是申领律师执业证必须的申报材料。
(三)参加培训人员不安排餐饮。
义乌市律师协会
2013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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