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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市律师年检考核要求

    全体义乌市律师

    2014年度我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法律援助律师填写《法律援助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表格中的信息填写必须真实,不能有漏填、错填。如有的表格中没有信息可填,则填“无”。

    考核登记表中的年度执业活动的个人总结报告要全面系统地反映执业律师全年执业活动、学习、培训、论文研讨、法律援助、维护社会稳定、重大事项报告、社会公益等各方面的情况,字数不少于1000字,落款必须由执业律师本人签名。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证明材料。

    3、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记册及完成规定培训的证明。

    5、《律师执业证》原件(由义乌市司法局另行通知)上交。

    6义乌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年度考核的程序

    (一)申请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应当就本人2013年度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提交考核申报材料。

    (二)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对其考核申报材料上的信息进行核对,提出考核意见。法律援助中心对本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进行评议考核,对其考核申报材料上的信息进行核对,提出考核意见,于2014年3月20日前报义乌市律师协会。

    (三)律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的要求认真总结本所2013年度的执业和管理情况,完成对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形成总结报告(不少于3000字),于2014年3月20日前报义乌市司法局。

    (四)义乌市律师协会收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期满,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申报材料及考核结果报义乌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核、复议。

    (六)义乌市司法局收到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申报材料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备案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备案审查,评定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予以公示。

    律师事务所对年度检查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复查。

    (七)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结果经公示期满、确定后,义乌市司法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通知律师事务所提交本所律师执业证,并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

    八、其他工作要求

    (一)2014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无需参加2014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但应当将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交义乌市司法局,加盖“律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检查考核”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设立”字样。

    (二)2014年1月1日以后获准执业的律师无需参加2014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获准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2014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由义乌市司法局在其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律师年度考核备案”专用章,在“考核结果”栏标注“新执业”字样。

    (三)新转入的律师在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执业未满六个月的,其转入前的执业情况由原执业律师事务所向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提供。

    (四)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或者受到停业整顿、停止执业处罚且处罚期限未满的,应当暂缓考核,待有查处结果,或处罚期满并按要求整改后,再予考核。

    (五)年度考核工作除提交书面材料外,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同时完成等次评定等操作。

    各律师事务所应当认真核对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数据库本所律师和本所住所、负责人、合伙人等情况。如有变动情况,应当及时经义乌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办理变更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六)为了保证浙江省律师综合管理平台上信息的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在年度考核期间,建议各律师事务所(包括本所人员)不再提交新的行政许可申请和备案申请,待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再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备案事项。

    年度考核工作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执行。年度考核工作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义乌市司法局、义乌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