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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

    一、协议人:

    甲方:李某某,男,住江西省高安

    乙方:沈某某,女,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代理人:义乌律师杨国良

    二、事故经过

    2012623日下午,李某某驾驶轻型货车途径义乌市环城北路寺前村交叉路口左转弯通过路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自东向西通过交叉路口的二轮轻便摩托车(后载沈某某)发生碰撞,张某某当场死亡,沈某某受伤。张某某沈某某系夫妻关系。

    三、上述事宜,双方经交警调解并协商后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保险公司付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金额外,赔偿乙方共计220000元(人民币,下同)。甲方应积极配合和帮助乙方向保险公司理赔且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若甲方不配合,甲方应另赔偿乙方120000元;若甲方积极配合,乙方获得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多少与甲方无关。

    2、甲方至迟应在2012727日前将220000现金一次性交付至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作为赔偿保障,双方应到场当面点清,当场支付。若甲方逾期未将上述款项交付的,乙方有权以450000元的赔偿金额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3、因保险公司不同意调解结案,故乙方将以李某某和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若甲方将220000元在2012727日前足额交付至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双方到场当面点清,当场支付后,甲方对日后此案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其赔偿责任以220000元为限(即超出部分无需赔偿,此条款可视为执行和解协议,不足部分乙方亦无需退还.);否则乙方有权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确定的全部赔偿金额向甲方主张赔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甲方足额将220000元在2012727日前交付至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当场支付后,则乙方对致害人李某某表示谅解,如有需要乙方为甲方出具刑事谅解书。否则,甲方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

    5、乙方已从交警部门领取的丧葬费20000元计入赔偿金额内。

    6、甲乙双方应严格按本协议履行义务,本协议约定事项履行完毕后,双方互无瓜葛,若乙方或张某某的任何亲戚向甲方主张任何法律责任,乙方承诺如数归还上述款项;乙方获得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公司与甲方的任何纠纷(包括保险公司向甲方追偿)与乙方无涉

    7、本协议是双方真是意思表示且在明知法律后果的情况下签订,自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三分,双份各执一份,交交警部门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