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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律师代理意见

       审判员:

       我们受原告周某某的委托,担任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义乌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叶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1、被告及其律师提出,原告未交货,未及时交货,进而提出没有拖欠原告货款的观点不能成立。

    原告提供的销售合同,有被告义乌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黄紫娟签收。其次,被告义乌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3128日出具的欠条:今欠周某某135400元整,可以充分证明原告交货和被告义乌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2、被告叶某要不要承担责任。

    公司基本情况显示,被告义乌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系被告叶某个人投资的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庭上,被告叶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事实。根据证据规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被告义乌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货款应当在一个月内付清,违约按货物总值10%支付违约金。本案合同总值236400元,故被告义乌市某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为23640元。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采纳。

    浙江乌元律师事务所

    杨国良律师

    2014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