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与一般财产权不同的是,继承权与继承人的人身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具有明显的人身性质,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权利优先于一般财产权,因此,有关亲属权、继承权也应当优先于物权债权等财产权。相对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来说,有人身性质的继承权比较特殊,作为特定的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只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与配偶无关。配偶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因此在法律上配偶也不享有对此财产的请求权。没有财产请求权,自然也谈不上一方放弃继承权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夫妻一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财产权利,无需征得配偶许可。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夫妻关系解除或一方死亡为止的整个期间内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财产的共有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义乌律师提示】
夫或妻一方放弃继承所得遗产的权利,不视为对配偶方财产权的侵犯,因配偶方对继承人父母的遗产本身就不享有同等继承的权利。接受与否是继承人的独立处分权,配偶方无权干涉。通俗点讲,继承人接受了父母的遗产,是配偶方偏得;继承人放弃了父母的遗产,配偶方也不应该觉得遗憾,因为该项遗产权利的取得,就是基于继承人而来,没什么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