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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的义务有哪些?

       所谓律师的义务,就是指法律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执业行为规范。

      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义务既包括对律师执业条件限制的义务,也包括律师从事业务活动中应承担的义务。

      二、律师的义务

      (一)对律师执业条件限制的义务

      即法律对有特定身份的律师所施加的一定程度限制其执业自由的义务。

      ①《律师法》第36条规定: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这一规定是针对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由于以往的工作岗位往往与有关法院、检察院有着特定的联系,为了避免关系案、人情案的发生,为了维护律师队伍的声誉,律师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

      ②《律师法》第13条规定: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

      ③根据1985年5月3日司法部《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的精神,律师是各级人大代表,但不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则可以执行的律师业务。

      这条规定主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国际上许多国家对此也有类似规定。

      (二)、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

      律师法在律师应对委托人承担的义务问题上,作了如下规定:

      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但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第29条,简称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理由:①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律师作为契约当事人一方,除非有法定事由的发生,否则,律师不得随意解除委托合同。②随意拒绝辩护直接损害委托人的权益。一般情况下,委托人或其亲属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指控后,需要律师提供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要做很多事情,而且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从时间上讲不是很宽裕。如果律师随意拒绝辩护,迫使委托人更换辩护人,就会损失律师开庭前的工作时间,直接损害了被告人及委托人的权益。③律师可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情形有: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

      2、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第34条)

      ①同一案件中得双方当事人,正是由于利益相对不能调和才发生争讼,律师接受互有利害关系的双方当事人的委托,就很难保证公道的从事代理事务。②作为代理人的律师,应当忠实于委托人,不能作出有损于或者可能有损于委托人权益的事情。③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不论是在一审还是在二审均不得同时或先后为双方担任代理人。而且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也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其理由可参考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方面。(2002年2月2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并经司法部批转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章第28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偏远地区只有一个律师事务所的除外。)

      3、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第35条,第2款)

      ①律师是为了解决当事人争议而执行职务的,律师不应当介入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之中,更不能将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作为从事代理活动的目的。②律师应当克尽职责,忠实为委托人服务。接受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往往会导致律师背弃委托人的利益。

      4、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第33条,简称保密的义务)

      ①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到国家安全利益,在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范围内不能公开的事项。

      ②商业秘密:指不为他人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③个人隐私:指与公民个人声誉有关的,本人不愿公开的个人生活事件。

      ④需要强调的是,律师在委托代理关系结束后仍有保密的义务。(期限的:长期)

      (三)、律师对法院、仲裁机构的义务

      1、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第35条第5款)

      ①律师在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辩护以及参与仲裁活动时,既要忠实于当事人,又应当忠实于审判机关和仲裁机构。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提供真实的证据和事实。不得对法院、仲裁机构有欺骗行为,包括不得自己制作、提交和陈述虚假的证据,或者隐瞒事实;不得采用威胁、利诱手段使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或隐瞒事实。

      ②律师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取得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的权利。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与对方当事人就证据的真伪进行质证,但不得妨碍对方取得证据,包括威胁、利诱知情人不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出庭作证。

      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8条特别强调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实施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甚至《刑法》第306条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种针对律师极其严厉的处罚是各国法律所没有的。实践中,已成为某些司法机关和人员对律师进行报复和打击的手段。

      联系上面所讲的律师的保密义务,我们认为法律应专门制定一条律师拒绝作证的义务和非故意伪证豁免。以充分保障律师的权益。

      2、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第35条第3、4款)

      ①律师应当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依靠自己的专业素质向当事人提供良好服务。而不能通过采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去影响与审判、仲裁有关的人员,进而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判与判决,以期达到委托人所期望的目的。

      ②我国法官法、仲裁法、检察官法等法律,也从另一方面对法官、检察官和仲裁员作出了相应的约束,以避免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情况发生。

      3、律师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依照律师法的规定,律师的辩论和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同时律师也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秩序,按照诉讼法、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诉讼、仲裁活动。

      (四)律师的其他业务

      律师法还规定了律师的其他义务。

      1、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第35条,第1款)

      这一禁止性规定,既是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也是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义务。

      2、律师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即不能跨所执业,包括不得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执业。(第12条)

      3、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第24条)

      4、律师应当依法纳税。(第23条第2款)

      依法纳税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律师的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律师应当就其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交纳个人所得税。

      5、加入律师协会并交纳会费。(第39条)

      各国几乎都实行强制性入会,以加强行业自律。但在会费的承担上,我国收取的比例明显偏高,且实行个人会费、团体会费双重征收。一些地方律协会费已成为制约律师发展的因素之一,而收取的会费支出和管理也失规范。

      6、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第42条)

      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救助、法律扶助等,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我国律师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法律援助,其中第42条明确要求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