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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印遗嘱有效还是无效?

    对于这样的遗嘱的效力问题,争议很大,持“有效遗嘱”观点者认为:遵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即“法不禁止即民可为”的理念,电脑打印也是一种书写方式,立遗嘱人想要用什么写就用什么写,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既然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有效,那电脑打印签名也应当有效。打印件遗嘱是属于新兴的遗嘱形式,不隶属于《继承法》中规定的5种遗嘱形式要求,且现有法律尚未有规定打印的遗嘱应当属于无效,理当有效。
    持“无效遗嘱”观点者认为:遗嘱不同于合同,合同是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即开始生效,遗嘱生效的首要条件是遗嘱人已经死亡,发生纠纷后,往往是众口纷词,无法还原案情经过,仅能通过“遗嘱”分辨是否出于遗嘱人本意。继承法对遗嘱的形式要件作严格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且合同与遗嘱的效力推定方面也有区别,合同是谁主张谁举证而推定有效的,遗嘱是按照形式要件的要求来推定无效的。打印件遗嘱因字体千遍一律,遗嘱人已不在人世,仅有签名,外人无法分辨打印的内容是否遗嘱人亲自打印,是否校阅,立遗嘱时是否有遗嘱能力,是否存在趁遗嘱人意识模糊的时候骗签,胁迫签名,或在空白纸张上先有签名后打印内容,或将打印内容覆盖涂改后打印。种种疑问必引起人们的重视,电脑打印,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想象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是靠不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