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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同村村民之间可以买卖农村房屋吗?

    在农村房屋买卖中,相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房屋而言,不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即村民异地购买房屋的要少。在司法实践中,对不同集经济体组织之间买卖农村房屋的法律效力的认定,尚未形成完全的法律见解。

    第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交易无效。认定交易无效的主要理由是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认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不允许转让。在房地一体的格局下,处分房屋的同时也处分了宅基地,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买受人不是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无权享有该村的土地使用权,故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同村民之间房屋买卖行为有效,理由如下:(1)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均没有限制农民异地购买农村房屋。国家政策仅禁止将农村房屋转让给城市居民,并未有任何规定不可以转让给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故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问题,可以自由转让。(2)我国法律并未限制农民购买房屋所有权的同时受让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我国物权制度将土地以及其上的不动产看作两个独立的权利客体,即使受让人在购买农村房屋时不能受让取得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不影响农村房屋买卖。(3)允许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基于其生活、生产购买当地农村房屋,不会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而且有利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综上所述,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基于其生活、生产所需,可以进行农村房屋买卖,交易行为符合一般房屋买卖合同要件的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