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购房,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装修等,房屋仍应认定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归登记一方所有,尚未清偿的购房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清偿。对已归还的购房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或者配偶装修出资部分,应予以返还,并应根据配偶一方清偿购房贷款的比例,就房屋升值部分给予配偶一方补偿。
对于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但是配偶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可以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尚未清偿的购房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的情形的,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确定各方的房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