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补充协议
男方毛某某,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雁畈村。
女方宋某某,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雁畈村。
男女双方于2006年5月20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依据该协议在义乌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现双方就该离婚协议书中“三、坐落于义乌市某某地块(在建)的二间五层半的房屋,其中一层、二层、三层归女方所有,另外的四层、五层、六层归男方所有;”部分作出补充协议及说明:
1、离婚后双方已就上述房屋(即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坐落于义乌市某某地块(在建)的二间五层半的房屋)重新达成协议:男方将其所有的上述房屋的“四层、五层、六层”转让给女方,转让款人民币1880000元;女方已于2007年3月29日将转让款全部支付给男方。
2、自2007年3月29日起上述房屋即为女方单独所有。
3、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就上述房产(即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坐落于义乌市某某地块(在建)的二间五层半的房屋)于2014年6月7日向女方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义乌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21日就上述房屋土地坐落位置向女方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具体证件编号件附件}。
4、现男方就上述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无任何异议,因上述房产及土地所产生的所有权利均归女方单独所有。
协议人:
男方 年 月 日
女方 年 月 日
代书人: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