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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在借条上签字是个人借款还是职务行为?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需要向外借款融资,借款时需要向出借人出具加盖公章的借条,但是有时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也会在该借条上签字,那么这笔借款是属于单纯的公司借款还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也要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呢?

    首先,如果借条上没有明确的注明借款的主体,那么按一般理解,在落款处签章的均为借款主体;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认为其不是作为借款人而是作为公司的代表人履行职务在代公司在借条上签字,那么其在签字时应当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对其身份作出具体的说明和明确,否则,债权人有理由认为其亦为共同借款人,负有还债的义务。但是如果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在借条上签字时注明其是法定代表人代为履行公司职务,或者在借条中的主文部分已经明确借款主体是公司而不是个人,那么该笔借款就是单纯的公司借款,法定代表人没有偿还借款的义务。

    义乌律师提醒:公司在向外借款时,如果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院可以认定该笔借款系其个人借款,而非企业借款。为明确借款时的意思表示,防止日后发生纠纷,企业在出具借条时,应在借条内容中明确借款主体,作为法定代表人一定要注明自己的身份;中途如有还款,还款人也最好与借条中的借款人一致,这样才能更好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