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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方怀孕后结婚前的同居协议

    同 居 协 议

    男方:

    女方:

     2014年3月份双方相识,2014年4月份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2014年9月份女方怀孕。现经双方友好商谈,双方自愿签订如下同居协议:

    一、生活及子女方面

    1、男方确认女方系在双方同居期间因男女双方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女方腹中所怀身孕与男方存在血缘关系。

    2、为便于女方腹中胎儿健康成长,男女双方均应共同营造和谐的同居关系,因女方现怀有身孕,男方应积极照顾女方。

    3、双方视同居关系发展的情况选择自愿选择日后是否结婚、继续同居或解除同居关系。即使双方日后解除同居关系,不免除男方对双方所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及对子女同等享受权利的保障义务。

    4、男方应积极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男方承诺自孩子出生之日起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抚养费支付标准为男方月收入的30%,但最低不得低于每月人民币1000元。

    5、男方保证其与女方张天秀所生的子女和其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享有同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同等受教育权、同等继承权、同等受抚养权等一切权利。

    6、届时女方生产分娩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保姆费等费用由男方承担。

    二、工作及财产方面

    1、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工作方面的事宜。

    2、同居期间双方采取分别所有的财产模式,即双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及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和承担。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时间: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