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上诉人张某某的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针对上诉人的上诉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审判决已清楚的认定2014年3月1日,上诉人胡某某向被上诉人张某某借款8万元,2014年4月2日,上诉人胡某某出具借据一份给被上诉人张某某,借款真实合法。原审中并没有证实上诉人出具借据时不存在真实的借款。至于重新出具借条,符合常理,原审判决客观公正。
二、2014年4月2日上诉人以违约责任过高为由要求被上诉人重新出具借据,被上诉人同意了上诉人的要求,这完全符合常理,就是双方当事人就事先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也符合法律规定。现实生活中,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事后出具借条、事后变更、重新出具借条的现象很多。重新出具的借条是上诉人要求的,也是上诉人亲笔书写的,现在上诉人认为“原先借据中违约责任过高而重新出具”没有必要性,不知从何说起。
三、被上诉人没有像上诉人的上诉状中所说要求上诉人在借据上填签,而是上诉人当时要求重新出具借据的。一方当事人因为害怕对方当事人承担过高的违约责任来要求对方来重新签借据,不符合基本逻辑和常理。重新出具借条时,原先的借据已经撕毁,这也是上诉人当时要求的,现在上诉人还要求被上诉人再来提供原先的借据,不知理从何来,本案在卷的借条就是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真实借款的充分证据。
四、上诉人称,其出具借条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实际借款,但借条下方上诉人确认“2014.4.2已还1500元”,“2014.7.27还款2000元”,“2014.8.26还款2000元”,而且是用两种不同颜色的笔书写的。没有借款,上诉人为何还款?这些都足以证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真实、确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后部分还款的情景历历在目。
五、上诉人声称,其向被上诉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是“违心的”、是“小孩子过家家”、甚至是为了“结婚领证”完全是罔顾事实和法律,侮辱被上诉人的清白,其口口声声其当时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只是其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的表现。
六、原审中上诉人作为被告当庭提供一些真实性无法核实且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原审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予采信,程序合法,客观公正。
另外,被上诉人因为本案二审花去了一定的律师费,根据双方的约定,二审的律师费应由上诉人一并承担。
综上,被上诉人恳请二审合议庭能依法维护被上诉人即一审原告的合法权益,驳回上诉人即一审被告的上诉。
代理人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杨国良律师
201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