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中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
2014.5.1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393元/年,155元/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9373元/年,74元/日。(日赔偿额不是按全年数额÷365天计算,而是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文件中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按每年12个月算。但为了缩小城乡差别,再由于城市居民享受双休日及节假日,我国农村居民无双休日及节假日,故计算建休天数时,城市居民应扣除休息天数;农村居民建休天数按实计算,不应扣除休息天数。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111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74元/日×实际建休天数.[1]
1、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1级伤残或死亡的按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2-10级伤残的按等级比例相应按90%-10%递减。赔偿权利人多处伤残且伤残等级不同的,残疾赔偿附加指数按以下方式确定:以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为基数,属二级至五级的,每增加一外,增加附加指数4%;属六级至十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附加指数2%。一级伤残时,其它等级被吸收,不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合计不超过10%,赔偿指数合计不超过100%。
2、误工费。16-60周岁的受害人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误工费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善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①误工费计算标准:按固定收入实际减少的数额计算(一般以伤前1年劳动合同及工资清单为据);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3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按相同或相近行业上1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收入减少的城镇居民或城镇无固定职业居民按111元/日计,农村居民按74元/日计;
②误工时间认定: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操作治疗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3、护理费: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按照当事医院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按150元/天计,不分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护理人数: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可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护理级别,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标准酌情确定。按 元/天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伤残的可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护理时间。定残后仍需长期护理的,应根据司法鉴定确定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长期护理依赖的计算比例为:全部(1级)护理依赖(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共5项均需护理)的50%,大部分(2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三项)的40%,部分(三级)护理依赖(5项中的1项)30%;最长不超过20年,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五年。
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7242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4498元/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①项目列支:《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确未包含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项目,但同时该法也未明确在不计取被扶养人生活费情况下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因此,《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作为单独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进行计取,有关费用金额应合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作为赔偿金项目费用的组成部分。
②被扶养人的界定:必须满足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它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60周岁以下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1岁减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仍无劳动能力按20年)。男、女均年满60周岁或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1-5级或工伤残疾1-4级的,一般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
③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起算时间:起算时间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时间相一致,一般自定残日(死亡之日)起开始起算。
④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侵权责任的承担应以侵权行为人的合理可预见性为原则,即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围应限于侵权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当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害后果。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时被扶养人的情况为标准进行核计。受害人与被扶养人分别居住在城镇和农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依照被扶养人实际生活的环境,即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⑤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式:被扶养人有数人的,每年的赔偿总额累计城镇不超过27242元、农村不超过14498元(即在此每年总额内按人数比例分配计算出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数额)。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鉴定为交通事故伤残6-10级或工伤残疾5-10级),可根据受害人的职业特点、是否因伤残导致实际收入减少等因素综合考虑,从高到低依次减少赔偿额、酌情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不能绝对地、机械地套用公式。
三、全省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 元/年, 元/月。
丧葬费:月平均工资*6个月= 元/人。
四、伤残辅助器具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计算。据此,残疾辅助器具一般应参照国产普及型的配置标准确定,即以能直到功能补偿作用为标准,包括有助于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有助于从事生产劳动,有助于恢复性、回归性社交等功能。
人民法院可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咨询,综合考量当事人的承受能力、材料性质、功能等因素确定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格标准。实行过程中可参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受害人配置残疾辅助器具标准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执行。
五、其他参照标准:浙江省统计局未规定,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
1、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金华地区医院30元/日;住省内金华地区外医院50元/日;省外医院100元/日。
2、交通费:市内20元/日、凭据(首、末次可凭据、据实),市外据实、凭据。
(3)住宿费:住金华地区内120元/日、凭据;住省内金华地区外150元/日、凭据;省外200元/日、凭据。
(4)营养费:按医院证明或司法鉴定确定营养时间,最高不超过年平均生活费的2倍。按365天/年计算,取城乡人均消费支出平均值的1倍为62元/日,中间值为93元/日,2倍为124元/日,按创伤、失血、手术造成的健康损害程度酌定。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六项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具体可参照伤残等级予以量化:10级伤残3000-5000元,每增1个伤残等级加3000-5000元,1级伤残或死亡30000-50000元,不构成伤残的在5000元以下(不包括本数)酌情考虑。还应当按该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减,按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及受损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予以裁量。[2]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在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交通事故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资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有限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资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3]
七、城乡差别问题:为切实解决赔偿标准中城乡差别悬殊问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受害人住所、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决。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受害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受害人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的,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或者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跟随父母在城镇居住生活,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消费地在城镇等情形,一般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具体操作可采取以下对策:1、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对户籍为金华本市区的农民(主要指市效乡镇),应提供事故发生前(一般为事故前一年)的劳动合同(或企业证明)及工资单(盖企业公章或财务章,并由企业负责人及经办人分别签名或盖私章,并附上经办人员联系方式以便核实)。对金华市区以外的农民,还应提供在金事故前一年的居住证明(住在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提供书面证明。不住单位的提供暂住证或租房合同)。2、农民经商的,提供事故发生前注册或年检的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配偶受伤的还应当由当地工商所出具夫妻共同经营的证明;3、失地农民,提供失地农民保障手册;无失地农民保障手册但所在集体被征收或其承包地被征收90%以上的,由当地县级国土局或土地征用办公室出具证明,并附上经办人员联系方式以便核实;4、农村户籍的大学、中专、技校在校生,提供了事故发生前注册的学生证的。上述人员按城镇居民相关赔偿标准计算,以贯彻平等原则。
(注:参考标准来源于浙江省统计局等公布的2014年度统计数据,其中“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至今尚未发布;2014年5月1日以后一审法院第一次辩论终结的案件除涉及“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项目外可按此标准计算;涉及“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项目仍按2013年度标准计算,浙江省统计局正式发布后直接适用,本院不再另行发文通知;与上级法院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法院规定执行)
[1]111元/天=40393元/天÷365天;74元/天=19373元/年÷12月÷21.75天。
[2]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及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讨论纪要第14条(2006年12月30日发)。
[3]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一他字第25号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