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趁妻子上夜班之机,乔装打扮后外出作案。当李某来到一昏暗僻静之处,见前面有一妇女,便尾随其后乘机将其击倒并实施奸淫并抢得一包,内有230元现金,后逃离现场。被害妇女连夜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该妇女发现系其丈夫所谓,遂与丈夫发生争吵。李某发现自己所奸之人系自己的妻子,以为无事,第二天便和妻子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并主动交代前一晚所做之事。公安机关依法批捕了李某。不久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现就李某构成强奸、抢劫既遂还是未遂发生争议。
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强奸、抢劫罪未遂。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不受侵害,既遂犯是因为行为侵害了法益而受处罚,未遂犯则是因为行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而受处罚。强奸是侵犯妇女性行为的自愿性,但目前我国有关婚内强奸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况且本案中也没有发现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李某的妻子反对和自己丈夫发生性关系等现象,也就是说李某妻子对于和李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只不过是由于双方当时信息不对称才导致本案的乌龙事件的发生,如果说李某的妻子当时或者事后马上知道是自己的丈夫在使坏,她也不会认为自己遭到了强奸而去报案。所以,本案中李某的妻子不可能成为李某强奸的对象,就像稻草人不能成为故意杀人的犯罪对象一样。李某之所以背着妻子外出作案,其希望发生的危害后果是除妻子之外的妇女被他自己奸淫。但是本案中,李某犯罪的对象恰好是被他误当为她人,但实际上却是自己的妻子,其所希望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后果并没有发生,所以他本次犯罪并没有得逞。 虽然李某主观上出于强奸妇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强奸行为,事实上也实施了奸淫行为,但由于对象认识错误,客观上针对的是不能构成强奸犯罪对象的妻子实施强奸,其妻子的性的决定权这一法益并没有受到侵害。同理,李某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使用暴力强行抢走被害人的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同样由于认识错误,李某事实上抢劫的是不能成为其抢劫罪犯罪对象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物,也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只能以犯罪未遂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