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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盗窃还是侵占?

    案情:姚某于某天中午在一饭店准备用餐时,发现该大厅通道尽头一用餐顾客的椅子下掉了一叠钱,于是便走过去坐在靠屏风背面的椅子上,用脚轻轻靠过去将该叠钱勾过来,捡起来后放进自己口袋,并迅速走出饭店大门。当他坐上摩的准备逃离现场时,被随后跟出的被害人陈某及饭店安保人员拦住,并交出了该叠钱,经确认,共计1.1万元。现就本案中姚某行为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姚某构成侵占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姚某构成盗窃罪。

    义乌杨律师个人观点认为:姚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理由如下:客观上,姚某秘密窃取了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主观上,姚某在发现有机可乘之时,走过去靠在屏风背面椅子上,用脚轻轻将钱勾过来,然后占为己有并逃离现场,姚某的一系列行为直接反映出其具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下面我们看为什么本案为什么不能定侵占罪。盗窃罪犯罪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脱离占有的遗忘物和埋藏物。因此,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在于判断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占有是指事实上的支配,不仅包括物理支配范围内的支配,而且包括社会观念上可以推知的支配状态。例如他人停放在门口没有上锁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等等这些都应是他人占有之物。本案中,依据一般的认知能力和社会观念来看,用餐顾客坐的椅子下面掉的钱,这种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被短暂遗忘,但仍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内,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同样的道理,不能说我们去大型停车场停车,办完事后忘记具体停车位置的时候,我们就已经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我们的车就成了遗忘物。退一万步说,即使本案中被害人丧失了对该叠钱的占有,但该叠钱已经转移为饭店管理者占有,仍然是由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不是遗忘物。综上,本案中的该叠钱,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仍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不是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姚某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且数额较大,应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