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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要求判11年,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8年

    2014年5月,被告人楼某某以汽车销售人员的身份结识被害人李某后,编造代为购买进口汉兰达汽车的事实,多次骗取李某人民币共计30余万元。2014年9月,被告人楼某某又通过朋友的关系结识被害人高某,编造有渠道购买进口卡宴汽车的事实,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骗取高某所在公司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楼某某将上述全部赃款用于个人开销后逃逸。为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楼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量刑11年。

    2015年10月22日义乌杨过良律师接受被告人楼某某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楼某某涉嫌诈骗案件的一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件相关材料、到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庭审,发表了辩护意见。庭审中辩护律师主要提出了,诈骗高某25万元的定性问题、存在自首的问题、认罪态度等方面的问题,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也与公诉人展开了充分辩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楼某某减轻处罚。具体辩护意见详见《楼某某诈骗案辩护词》。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经过充分合议,最后采纳了辩护人的减轻处罚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