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细化参照标准的理解与适用
一、2016年11月1日以前发生的侵权案件,仍采用“二元化标准”:
1.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在2017年5月1日以前的,采用2016年5月1日公布的参照标准(即2016年公布的2015年统计数据):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714元/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125元/年。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119.76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80.94元/日×实际建休天数。②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8661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6108元/年。③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719元/年,4309.92元/月。
2.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在2017年5月1日以后的,采用2017年公布的2016年统计数据:①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37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66元/年。计算时可采用以下公式:城市居民的误工费=129.42元/日×实际建休天数;农村居民的误工费=87.61元/日×实际建休天数。②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30068元/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7359元/年。③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385元/年,4698.75元/月。
二、2016年11月1日以后至2017年5月1日前发生的且一审法庭辩论在2017年5月1日前终结的侵权案件,适用“一元化标准”。采用2016年11月1日公布的参照标准(即2016年公布的2015年统计数据):①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5537元/年,136.16元/日。②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24117元/年。③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719元/年,4309.92元/月。
三、2017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一元化标准”。采用2017年公布的2016年统计数据:①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8529元/年,105.56元/日(计算方法不同,按年总额除以按365天计算,比上年的日赔偿额有减少)。②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25527元/年。③全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385元/年,4698.75元/月
掌握两个原则,一是标准,凡是2016年11月1日前发生的侵权案件,无论是否一审辩论终结,均适用二元制,即区分城农标;凡是2016年11月1日之后发生的,无论是否一审辩论终结,统一适用一元制。二是数据,凡是适用城农标的案件,赔偿金额以5月1日是否一审终结辩论为界限适用不用的数据。
具体可细分为:一、2016年5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前发生的侵权案件,即便至今未开庭,也区分城农标,适用2015年度统计数据。二、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发生的侵权案件,如果在2017年5月1日前一审辩论已经终结,则适用2015年度统计数据,如果在5月1日前一审辩论未终结,则适用2016年度统计数据。三、2017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侵权案件,则统一适用最新的2017金中法155号文件,采用的是2016年度统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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