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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能不辞而别吗?

    劳动者能否不辞而别?

    实务中,劳动者在离职时一走了之,或口头告知一下公司,就不再来上班的情况时有发生,对这类员工,越来越成为企业头疼的对象,情况较轻的,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用工损失、招聘损失、经济损失,情况较恶劣的,在不久之后一纸仲裁申请书状告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克扣工资,反咬公司一口。对于这种情况,许多用人单位在前来咨询的时候,都是又气又扎心……

    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早有规定,劳动者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可分为三种情况:

    1、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辞职应该提前3天通知单位;

    2、不是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辞职应该提前30天通知单位;

    3、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但对于第3种情况,我们说,从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角度来看,劳动者应告知用人单位。

    不论是以上哪一种情形,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均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解除前与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
    来源:“管鲍断金”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