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6年10月杨某某与谈某某签订《协议》,约定:谈某某以295000元的价格将牌号为浙×××的帕纳美拉牌轿车转押给杨某某,杨某某依约向谈某某交付款项295000元,谈某某亦向杨某某交付了车辆。但是2017年3月上述车辆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扣押,将车辆从义乌拖到了温州瓯海法院。为此,当事人杨某某十分着急,联系谈某某要求返还295000元未果。后来,当事人找到了位于义乌市经发大道207号的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杨国良律师。杨律师经当事人陈述,并在浙江法院公开网上进行了相关的查询,发现该车辆早已被法院保全查封,相关车主在法院未执行完毕的案子也很多,而且大部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银行,为此杨律师判断,该车辆应早已经抵押给了银行,瓯海法院此次执行扣车行为是依法执行相关已经生效案件的判决。
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起诉。
经过杨律师的分析,认为直接收取他款项的谈某某收了钱,却将被法院查封的车辆转手给杨某某,杨某某依法有权要求返还上述款项。当事人杨某某决定起诉,并与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决定指派义乌律师咨询网首席律师杨国良律师办理该案。接手该案后,杨律师及做了相关调查准备工作,依法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于当日受理了该案并在数日后批准并实施了财产保全。
案件进展:应法院安排,双方当事人按时参加了开庭庭审,同时杨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了涉案车辆在相关法院的具体执行情况,法院回函:涉案小型汽车已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行扣押,并进行价格评估。执行所依据的生效判决,早在2014年10月9日陈某等人向有关银行贷款时,已将涉案车辆为相关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同年10月10日,上述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该院于2016年11月10日判决有关银行对涉案车辆拍卖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7年9月30日,杨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再次向瓯海区法院申请调查,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该车辆已经被执行拍卖,除优先受偿外,无余款进行分配。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本案所涉车辆在谈某某转质押给杨某某时,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经法定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现该车辆已被法院执行拍卖,拍卖款在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后已无多余款项进行分配,原告作为质押权人的质权已无法实现,现原告诉请解除该合同,应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转押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
此案历经半年多时间,至此有了一个暂时的结果,如果对方在上诉期内不上诉的话,本案胜诉判决将依法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