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因继承取得的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办理意见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 机关相关单位:
为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根据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市实际,现就继承取得的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明确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继承取得的不动产登记。
二、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的,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人不能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可由不动产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司法、工作片、民政等内设职能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实施)出具鉴证意见,申请人凭鉴证意见(含附件)和其他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三、对遗产继承书面约定协议进行鉴证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二)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材料;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
(三)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四)放弃继承的,需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
(五)所有继承人对被继承财产的书面约定协议;
(六)继承人已死亡的,涉及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四、鉴证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人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亲属关系证明需经不动产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
(二)不动产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遗产继承书面约定协议等合法性、真实性结合询问进行确认。
(三)不动产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协议内容和继承情况在不动产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期限内无异议的,出具鉴证意见书。
(四)对询问笔录、见证过程和公示的照片进行留存;
审查材料及公示材料包括见证过程和公示留存的照片均做为附件与其他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一并提供。
五、 申请人需委托他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办理委托手续应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见证或经公证处公证。受托人携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见证的委托书和申请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场所进行申请;未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鉴证或公证的,需由全部法定继承人共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场所进行申请。
六、申请人采取不正当手段伪造、变造申请材料或隐瞒事实骗取登记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将申请人列入诚实信用体系失信名单。非因工作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实际后果的,不予追究工作人员责任。
对提交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并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七、因分家析产取得不动产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的可参照执行。
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结束时止。
附件:
1.继承权见证所需要提供材料;
2.亲属关系证明(继承);
3.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4.询问笔录(放弃继承);
5.证明书;
6.询问笔录(继承);
7.公告;
8.鉴证意见书;
9.委托书;
10.证明书;
11.析产约见证需要提供材料;
12.亲属关系证明(析产);
13.析产约;
14.询问笔录(析产);
15.证明书。
义乌律师咨询电话:13758956187
义乌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