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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义乌的劳动者,享有哪些保险待遇?

    1、社会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职工应享受的原由社保基金支付的社保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目前案件高发于:工伤、生育、医疗、失业领域。

    2、工伤保险待遇

    伤残津贴系保留劳动关系情况下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系解除劳动关系情况下支付,该两项与伤残津贴不能同时享受。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目前义乌参照金华市的标准。

    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可解除劳动关系,不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每月伤残津贴,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其标准:

    1—4级分别为待遇基数的16倍、14倍、12倍、10倍。

    待遇基数为工伤发生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10级工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基数为: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待内护理费,按照民事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市内15元/天计算。

    第三人侵权的工伤案件,除下列5项按总额补差支付外,其他项目双重享受: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3、生育保险待遇(结合女职工“三期”待遇)

    法律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4日起施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省计生条例》规定:女职工增加一个月的奖励假,南方享受15天护理假。按《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和省人大解释,女职工的奖励假即为产假,奖励假的工资必须支付。

    即正常产假天数的计算公式为:

    98+30+15(难产)+(n-1)×15——其中n为生育小孩数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检工资;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4、医疗保险待遇

    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劳动者的医疗费无法由社保基金报销的,则可报销部分(或差额)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申请人原因(如主动要求不缴纳)造成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后又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可报销部分医疗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5、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者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2倍给予赔偿。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设区的市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确定。

    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根据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时间满一年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缴费时间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6、非因工死亡待遇

    丧葬补助费,标准:4000元。

    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号)第一条

    一次性救济费

    标准: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发6个月的死者本人工资

    2人——发9个月的死者本人工资

    3人及以上——发12个月的死者本人工资

    一次性抚恤费

    标准:10000元

    参保养老保险达15年以上的,基金另有1000元/年的增额,并有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