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当中男女双方虽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非常多,许多是订过婚,给过彩礼的,那么当一方或双方都不同意结婚,已经给过的彩礼,应如何处理呢?
律师解答: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共同生活时间、生育情况、未登记原因、彩礼数额、彩礼使用、回礼情况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需要返还的,可以根据前述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数额。起诉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一般以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鉴于实践中彩礼的接受人或给付人可能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亲属,为便于案件事实查明和纠纷解决,可根据双方诉辩确定实际接受人或给付人的诉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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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1 义乌律师 浙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