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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一案

    辩护词

    ---马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一案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马某某家属委托并经其本人确认,指派本人担任马某某、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马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马某某,并申请查阅了案卷材料,现结合法律及相关规定,就本案现有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经公安机关组织辨认,被害人无法辨认出当时的行为人系本案被告人马某某。

    2、关于现场提取的“衣服”、“袜子”,据被害人陈述,上述“衣服”、“袜子”均为行为人逃跑过程中被其扒下,经DNA鉴定,仅得出所送检衣服上的斑迹为马某某所留的鉴定意见,“袜子”上斑迹却无法分析,而且袜子都被扒下了,现场却没有发现鞋子,存在疑点。

    3、据现场勘察、提取记录及平面图,上述“衣服”、“袜子”均提取自“门口南侧地面上”,该地点为公共走廊过道,并不属于刑法入户盗窃“户”的概念及范围,且室内并没有提取到被告人马某某的斑迹、指纹等。而且上述现场及室内并无财物被盗,未起获赃物,门窗完好。

    故仅凭在公共走廊过道上提取的衣服上留有被告人马某某斑迹为由,认定其实施入户盗窃,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上述DNA鉴定意见不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属孤证,不能认定被告人进入实施入户盗窃的事实。

    二、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辩护人就罪名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该起事实中二被告人在进入房间以后,由于客观原因旋即逃离现场,并未窃得任何财物,未对户主的财产所有权造成实质性的侵害,应认定为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望采纳。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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