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律师咨询网

    诉讼时效两年,还是三年?最高院出台司法解释。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但是新的民法总则和旧的民法通则之间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以及出现诉讼时效交叉等情况下,如何衔接等问题,之前不同地方的法院似乎有不同的做法和规定。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司法解释,就这些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