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杨律师出庭辩护。
2018年10月16日,义乌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当庭判决,被告人沈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同时,判决两人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款9300元。这是义乌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杨国良律师作为该案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了诉讼。
义乌检察院指控:去年11月以来,沈某、陈某和余某(已另案处理)在义乌上溪镇,用气枪和弹弓射杀的方式狩猎野生鸟类用于食用。经鉴定,两人捕获的鸟类有五种,包括戴胜、白胸苦恶鸟(俗称“白面水鸡”)、灰胸竹鸡、麻雀、珠颈斑鸠,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其中戴胜为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经义乌市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中被猎杀的31只野生鸟类价值共计9300元。同时,认为两被告非法猎杀国家“三有”保护动物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对二人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律师辩护:被告人陈某有主动投案情节,并能如实供述主要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在非法狩猎过程中,射杀鸟类的行为和枪支提供均系其他被告人所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和辅助的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上述辩护意见被法庭全部采纳。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辩护人杨律师提出的被告人陈某系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另外,其二人非法打鸟的行为,不利于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生物多样性发展,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