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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那些情况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

    近些天,有当事人咨询义乌杨律师,故意伤害罪那些情况可以撤销案件,不起诉?刚好,2018年10月浙江高法,高检和公安厅出台了关于办理故意伤害刑事案件的一些新的规定,以后义乌这边相关的类似案件一般可以参考以下的规定进行处理。现在分享给大家:
    第八条
     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以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依法可作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办理。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犯罪处理,依法撤销案件,并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一)在拉扯、推搡过程中造成伤害的;

    (二)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三)具有防卫性质的;

    (四)其他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或已满七十五周岁的;

    (三)被害人有较大过错的;

    (四)其他适用从宽处理有利于化解矛盾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轻伤害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一)纠集无关人员伤害他人的;

    (二)涉及黑恶势力犯罪的;

    (三)具有寻衅滋事性质的;

    (四)具有聚众斗殴性质的;

    (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六)故意伤害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 

    第十二条 刑事和解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保证伤害案件赔偿到位。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和解的轻伤害案件事实,审查双方当事人是否自愿达成调解或和解,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听取双方当事人亲属、当地村(居)民委员会等的意见。
    以上是供大家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