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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姚某某非法经营案,获缓刑。

    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4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8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2019年4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建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国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辩护人杨国良,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姚某某在义乌市经营长城润滑油店。2014年以来,被告人姚某某明知白电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义乌市银地润滑油有限公司(具有储存和经营资格)购进白电油并私自进行出售。自2017年9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姚某某销售白电油累计45585公斤,销售额达人民币306438元,获利人民币13676元。

    2018年4月17日,王某到该长城润滑油店购得价值126元的白电油。2018年4月18日15时许,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到该店检查,发现店里一只铁桶里有白电油疑似物。经鉴定,涉案白电油疑似物系白电油(120#溶剂),属于危险化学品。后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向本院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6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吴某、周某、骆某、焦某、王某、刘某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销售单,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化学品危险性鉴定结论,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杨国良提出被告人姚某某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姚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67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