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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法院召开打击拒执违法犯罪新闻发布会

    为更好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营造新一轮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的舆论声势,12月18日上午,义乌法院召开“打击拒执违法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9年以来法院打击涉执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情况和涉执犯罪典型案例。市政协委员、七家媒体记者受邀参加新闻发布会。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执行改革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相关要求,巩固和深化“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更好实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司法权威,提升区域营商环境水平,2019年以来,义乌法院进一步优化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综合应用,健全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强化内外联动和司法宣传,继续保持严厉打击拒执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取得了良好成效。

    今年以来,义乌法院共计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096人次,限制消费22257人次,限制出境57人次,网上拘留布控9031人次,对拒执及妨害执行的行为人实施司法拘留1345人次,罚款5089人次。先后将62件案件中的72名个人和6家单位以涉执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移送案件数同比上升37.77%。截至目前,共对20件案件的21名个人1家单位作出有罪判决,其中,有1名个人为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

    接下来,义乌法院将继续保持昂扬斗志,持续严厉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健全执行联动机制、营造震慑教育的舆论氛围,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的良好氛围,推进执行工作保持高水平健康发展,夯实“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基础。

    义乌市人民法院2019年涉执犯罪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虚假诉讼案

    1.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18日,义乌市星钛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钛公司)及其法人代表王某(2018年3月9日,金华中院二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星钛公司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王某因骗取贷款罪、虚假诉讼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三十万元)通过与浙江锐程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方式,以该厂厂房作为抵押,从义乌农商银行骗取贷款2990万元,得款后用于归还其他借款,贷款到期后未按约偿还。2014年8月,义乌农商银行向义乌法院起诉要求星钛公司归还贷款本息,后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并由法院对该公司厂房进行拍卖。期间,王某某为了享有涉案厂房的优先购买权,与王某预谋后共同伪造厂房租赁合同,并将此合同进行公证,王某某据此向义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保护其16年租赁权,义乌法院裁定异议成立。后申请执行人怀疑租赁虚假而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实得以查明。2016年6月29日,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6月6日被监视居住。后义乌法院依法撤销原异议裁定,上述公司厂房被顺利拍卖。同时,义乌法院就虚假公证一事向青海省治多县司法局发出了司法建议函,该事件受到了司法部的关注。

    2019年7月3日,义乌市检察院对王某某提起公诉。2019年10月9日,义乌法院一审以虚假诉讼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典型意义

    本案中,王某某试图通过虚假租赁和虚假公证来对抗执行,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处理对保护和实现金融债权,防范被执行人串通案外人恶意伪造虚假租赁及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来对抗执行起到了较好的警示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同时,法院发送的司法建议也促使有关公证机构进一步规范执业活动,提高办证质量,提升公证公信力。

    【案例二】楼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基本案情

    黄某与楼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7月始,楼某因资金周转所需多次向黄某借款共计44.7万元,但楼某未按约归还借款,黄某遂向义乌法院起诉。经黄某申请,义乌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查封楼某名下的玛莎拉蒂汽车,该车保全价值为20万元。同年12月6日,法院判决楼某归还黄某借款44.7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楼某未有履行,黄某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义乌法院向被执行人楼某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其限期履行,但楼某一直未履行。

    2018年5月31日,经申请执行人举报,楼某被抓获,义乌法院责令其履行义务并询问其车辆下落,楼某称该车于2017年6月被杭州某按揭公司拉走,不知下落。因楼某拒不履行,法院对其予以司法拘留。同年6月12日,义乌法院向被执行人楼某下达敦促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或者交出车辆,但楼某拒不履行,也不交出车辆。因楼某拒不交出被查封的车辆,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义乌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以楼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9年3月15日,楼某在义乌市某电影院被抓获。经公安查明,楼某于2016年10月将该车以57万余元转让张某,因无法过户,张某支付35万后余款未付,于2017年12月将该车以租代售卖给他人,目前车辆仍去向不明。2019年6月4日,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6月20日,义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楼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典型意义

    本案中,楼某被黄某起诉至法院后,在车辆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为逃避执行而擅自将被查封的车辆转卖他人,判决生效后仍继续隐瞒车辆去向,其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究不以执行通知书送达为前提,法院依法对楼某判处刑罚,维护了司法权威,具有较好的警示意义。

    【案例三】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基本案情

    2003年9月,方某某以义乌市后宅小学老师的身份申购成本价住房,2009年4月10日,经住房办审批同意取得了后宅街道金城一区的房屋。2008年10月30日,对陈某某与方某某、黄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义乌法院判决方某某与其妻子黄某某偿付陈某某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二人均未履行,陈某某于同年12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义乌法院立案执行后,向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二人未有履行。2009年9月4日,方某某与黄某某协议离婚,将其名下的安居工程成本房无偿赠与女儿方某,该房产于2014年10月31日首次进行登记,后登记在女儿方某名下。2009年12月2日,方某某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及偷越国(边)境罪被义乌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

    2018年5月29日,义乌法院以方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年9月26日,方某某被抓获归案。2019年1月7日,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4月1日,义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2.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方某某为逃避执行,在法院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凭借与黄某某的离婚协议将申请取得的安居成本房无偿赠予女儿,是一种转移财产的行为,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方某某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法院依法对其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案例四】杨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997年6月以来,杨某某因办厂亏损、借款等原因欠款,被多人诉至义乌法院,经法院依法判决后,多个案件先后于1998年7月至2018年1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杨某某分别于2004年5月9日、2017年9月21日、2018年9月18日因拒不执行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18年6月16日,杨某某与义乌市佛堂镇人民政府签订集聚安置补偿协议书,杨某某可得安置补偿款共计75.94万元。杨某某于2018年7月13日收到安置补偿款45.414万元,同年8月8日收到安置补偿款30.526万元,以上安置补偿款除用于归还经法院判决确认的龚某甫5万元、赵某忠6.5万元、杨某丽45万元外,杨某某还用安置补偿款归还了未经诉讼确认的楼某森6.8万元、杨某根3万元、杨某洪10万元。因杨某某未将取得的安置补偿款交至法院履行执行款项,而是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等,致使经法院判决确认的款项无法执行。

    2018年11月5日,义乌法院以杨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12月17日,杨某某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7日,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4月1日,义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2.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在明知在法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且因拒不履行义务被法院多次司法拘留的情况下,仍擅自将取得的安置补偿款75.94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裁判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对杨某某定罪判刑,符合法律规定,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

    【案例五】陆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陆某某系武义银亮金属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亮公司)和武义双全刀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4年以来,陆某某及银亮公司、双全公司涉及多个未结执行案件,其中陆某某作为借款人的债务执行本金达1000万元,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债务执行本金达3500万元,上述案件先后于2015年4月至2018年1月在武义法院、义乌法院进入执行程序。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陆某某未履行判决,也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在利用其实际控制的陆某名下的账户收取租金后,也未向法院报告相关情况。自2016年以来,陆某某从银亮公司厂房的承租户宋某伟、施某明处收取租金共计90余万元,以厂房租金150万元入股章某、何某的车间,进行合伙经营,并以银亮公司厂房的2016年和2017年租金96.8万元抵偿非诉债权人施某明的债务。

    2018年7月16日,义乌法院以陆某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12月19日,陆某某被抓获。2019年9月30日,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8日,义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陆某某为逃避执行,在案件判决生效后隐匿财产,使用他人账号收取租金并使用租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偿还他人未经诉讼确认的债务,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实践中,被执行人收取租金后不用于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而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或用途的情况较为普遍,该案的判决彰显了法院打击该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

     

    【案例六】贾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1.基本案情

    2015年8月,贾某某及其妻子贾某、叶某某、位某某为义乌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担保,向义乌农商银行贷款60万元。该贷款于2016年2月2日逾期后,各债务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11月8日,义乌法院判决义乌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归还义乌农商银行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贾某某、贾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叶某某、位某某在最高额6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3月1日,义乌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贾某某将其坐落于义乌市上溪镇贾伯塘村的房子出租,并收取租金5万元,但其在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逃避履行。

    2019年5月28日,义乌农商银行报案至义乌市公安局,义乌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3日立案进行侦查。2019年6月6日,贾某某被抓获归案。同日,贾某某主动将5万元租金交付给义乌农商银行,并获得银行谅解。在义乌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贾某某还清贷款本息,义乌农商银行于2019年8月12日出具谅解书,对贾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后于8月15日向义乌法院申请结案。

    义乌市检察院认为,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履行还款义务并取得谅解,根据法律规定,对贾某某可以从宽处罚,并于2019年9月4日决定对贾某某不予起诉。

    2.典型意义

    本案中,在主债务人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被执行人贾某某作为担保人将其名下的房子出租,收取租金5万元,但未用来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公安机关报案。在被审查起诉过程中,贾某某能自愿认罪,积极主动履行全部义务并获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检察院对其决定不予起诉,既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