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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乌陈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案件,法院诉前调解,获还款!

    基本案情:2018年4月-5月期间,被告王某某经被告赵某某介绍,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陈某某借款1125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借款汇给被告赵某某),后被告有部分还款。2020年4月8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收条各一份,明确尚欠原告借款60000元,定于2021年4月7日归还,如发生争议,原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某自愿为被告王荣均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上述债务到期后顺延两年。上述借条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仅归还45000元,至今尚欠15000元未偿还。

    为此,原告依法委托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杨国良律师,向义乌法院提起诉讼。

    义乌法院受理后,以诉前调解案件登记处理,并随后通知王某某及赵某某,督促其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元,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经过多次调解,“讨价还价”之后,迫于法院的威信及即将面临的法律后果,被告王某某于近日通过微信支付了原告18000元。